《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促进拉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鼓励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园区)设立基金,并按照要求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三条 母基金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母基金投资的支柱产业等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直投项目是母基金直接将资金投入到某个项目、公司或资产中进行投资。

第四条 母基金规模15亿元,存续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母基金实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母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母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六条 母基金应当坚持政策目标导向,兼顾投资收益,积极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支持建设“五类业态发展区”和“九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按《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执行。

第三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

第八条 母基金投资主要围绕建设数字经济区、金融商务区、综合保税区、市民休闲区、夜间经济区“五类业态发展区”,做强拉萨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金融产业、服务产业、生态产业、物流产业、农牧产业、外贸产业“九大产业”,通过子基金投资和直投项目等方式,择取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支持。

第九条 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投资运作:

(一)完善制度。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子基金运作制度规范,报管委会审批;

(二)子基金征集。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申报指南,面向市场公开征集子基金;

(三)项目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

(四)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依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形成投资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结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对投资方案的政策性和合规性方面进行审查;

(六)公示。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决策结果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

(七)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等工作;

(八)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九)基金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对于直接投资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协议约定事项时,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支付,管理费为母基金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金额的0.2-1.5%/年。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差异化确定,最高不超过2%/年;退出期内不超过已投资未退出金额的1%/年计算。

第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

(二)出资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母基金实缴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

(三)管理团队。应在拉萨配备母基金专职管理团队,专职管理团队应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至少3个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精力和专注度要求。管理团队中至少应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母基金关键人士,关键人士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母基金对外投资达到70%前,关键人士不得作为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与母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投资领域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

(五)规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其他要求。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建立防火墙等隔离机制,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5%,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成为单一最大出资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由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子基金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二)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注册区域。依法注册登记;

(四)申报出资条件:

1.新设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取得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意向)函,承诺(意向)出资金额合计不低于子基金规模(拟出资人为拉萨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的15%以上。

2.已设子基金。母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的,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相关约定履行出资程序。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向“格桑花行动”和符合拉萨“九大产业”“五类业态发展区”等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六)返投要求。对拉萨市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属于投资拉萨市辖区内企业的情形: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拉萨市的企业。

2.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拉萨市已有企业的,且承诺在子基金存续期不降低持股比例,可按照持股比例算为拉萨市内投资金额。

3.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在拉萨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新企业连续三年净资产平均值不低于子基金投入额度),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4.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市外企业为市内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设立或增资后新增投资拉萨市内企业。

6.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产业并购等属性特征明显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落地拉萨市的,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1.5倍纳入返投资金测算。

7.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领投方、跟投方或导入项目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拉萨市企业的。

母基金管理机构需结合以上情形制定具体量化细则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拉萨配备本基金专职管理团队。

第五章 直投项目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投资范围原则上应为拉萨市各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股权直投、产业并购、园区发展等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

第十七条 母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比例控制在母基金总规模的5%-10%;股权直投比例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5%,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八条 对于自治区、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

第十九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母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前,确定无法达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须提前退出的。

母基金的提前退出价格应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计算,退出价格参照母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母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资本购买母基金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母基金有权选择将所持有子基金份额按照下列方式和价格对社会资本进行转让。

社会资本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从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母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首年起按照转让时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不含5年)以上,母基金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出资(终止出资是指母基金对子基金尚未出资的部分不再出资):

(一)子基金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含)实缴规模未达到子基金方案确定的认缴规模;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包括在拉萨市辖区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子基金终止出资后,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向母基金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所投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出资人进行分配。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约定门槛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子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当子基金出现亏损时,出资方按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亏损,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以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从子基金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为限,根据投资运作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对子基金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管理人按比例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形成实施方案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退出后,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收回,统筹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母基金托管银行由政府国资部门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质;

(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在拉萨设有分支机构,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备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监控、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

(五)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经验。

第三十条 各级基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各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地方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的子基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决会成员或观察员,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合规事项和违反投资约定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直接投资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可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如项目出现影响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政府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各出资方报送母基金半年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半年度报告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季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4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绩效管理根据市场化原则,兼顾社会和政策效应、管理效能,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中,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由管委会决策的政策性投资,如发生亏损,对母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免责;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投资未达到预期的予以免责;母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母基金和子基金主投拉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主投拉萨市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投资,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八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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