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5月16日消息,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人形机器人等高技术制造业发展,聚焦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和未来产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紫琅湖母基金,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作设未来产业天使基金,强化省、市、县(市、区)战略协同和资源共享,持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附:《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原文
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突出政策普惠性、产业性、撬动性,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支持项目投资和智改数转
(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1.抢抓国家一揽子增量政策“窗口期”,用好用足上级政策工具。强化项目储备,大力支持高端制造业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数字化项目、专精特新项目等项目实施主体积极向上争取“两重”“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制造业贷款贴息、制造强省等中央和省叠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2.对新开工的符合省“1650”产业标准且总投资5亿元或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优质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投入额的10%分档补助(不含税),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3.对经全市产业项目建设综合考评认定的专精特新等高质量制造业新开工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开工项目),新投项目产品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是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产品、国家单项冠军产品,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投入额(不含税)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推进智改数转网联
4.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智能化设备及配套工业软件、网络设备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投入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智能制造水平给予不超过10%的分档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软件、网络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等数字化项目,符合条件的投入额达2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且软件投入占比超50%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投入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5G工厂,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新型工业化
6.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给予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支持引进企业总部
8.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市级根据企业排名、项目规模等因素,在项目开工后,分档给予新引进企业总部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二、支持产业服务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9.支持市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建辨识度高、产业集聚、承载力强的特色产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海洋产业特色园区,认定当年给予所在区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制造业特色产业园区、特色软件产业园区,认定当年给予各区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各区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海洋局、市发改委)
10.对纳入首批南通市(近)零碳试点产业园区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创建完成国家碳达峰试点园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园区,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江苏省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园区等国家、省级试点任务的园区,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一园区每个层级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1.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双跨级、行业和区域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项目,视情况按照“拨-投-股”结合原则,采用“补助+投资”的方式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2.对新落地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根据绩效情况,三年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对新落地的国际国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法人机构、互联网电商平台,根据绩效情况,三年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认证机构首次获得产品碳标识认证能力的,三年内按服务绩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壮大重点产业集群
(一)推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14.聚焦“两重”“两新”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重大项目积极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优先推荐海洋产业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制造强省等中央、省资金支持项目。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市级竞争性立项奖补政策,优先支持海洋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海洋局)
15.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涉海研发设计企业,根据绩效情况,三年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研发绿色船型、智能船型、新型海工装备及船舶海工配套产品获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0%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二)支持高技术制造业发展
16.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人形机器人等高技术制造业发展,聚焦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和未来产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紫琅湖母基金,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作设未来产业天使基金,强化省、市、县(市、区)战略协同和资源共享,持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责任单位:通创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南通科创投资集团)
17.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的流片验证,按照不超过单款产品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50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EDA设计工具软件或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租用费的50%或购买费用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或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8.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落地。对新取得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鼓励政府性基金投资;由市区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市区生产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且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市区生产的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市区生产的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仿制药(全国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并在市区生产的产品,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并在市区产业化的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推动生物医药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按照技术先进程度和能耗指标等情况,每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对首次入围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等目录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近)零碳主体发展
21.对纳入首批试点并验收合格的(近)零碳制造业工厂,在其试点期间(2025-2027年)消费的绿色电力,按照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认定,以国网南通供电公司根据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的正式结算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通供电公司)
22.对纳入首批试点并验收合格的“数智化”微电网,按照不超过智能微电网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南通供电公司)
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繁荣
(一)激励服务业做优做强
23.对新竣工运营的科技服务、软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现代物流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给予最高不超500万元补助。对新开工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贷款500万元及以上(现代物流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不超过2个百分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期限三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4.对新获评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领军企业、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项目),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提质增效
25.支持物流载体能级提升,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6.对首次作为牵头申报主体列入国家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按每个产品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7.支持通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在经济发展、数字消费、生产性服务业、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每年遴选一批可复制、可示范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推介,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源集聚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五、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
(一)加强对企业的信用支持和风险保障
28.引导企业通过出口信保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稳定生产经营、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市级中小出口企业统保平台和走出去保险统保平台建设。对市区企业自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省市两级合计给予不超过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支持运用保单增信融资。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9.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展会。提高“南通名品海外行”展会的市场化、专业化组织水平,根据活动绩效给予主办方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支持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引导市场化举办南通跨境电商选品会,对场地和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主办方不超过150万元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示范产业园,经综合评定后,分三年对属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由属地统筹用于支持园区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使用省、市公共海外仓,对企业用仓费用予以补助。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培育本土跨国先行企业,对经省级认定的市区本土跨国先行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1.支持培育外贸供应链链主企业。招引和培育外贸供应链链主企业,对带动产业发展的外贸供应链链主企业,经市级认定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2.支持推动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对市区企业取得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的相关费用给予分档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生物医药研发、软件研发、船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重点领域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岸业务执行额超过1000万元且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市区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梯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外资企业在通发展
33.用好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实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等改革措施,鼓励外资加快投向制造业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对符合南通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内外商制造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股息和盈余公积实施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且年利润再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按照利润再投资金额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4.对市区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推动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35.支持引进“品牌首店”等高能级首店,鼓励国内外品牌来通举办首发、首秀、首展,从新品能级、参与人数等维度进行评价,给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分档定额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质量标准知识产权
(一)发挥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作用
36.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南通市市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7.对新承担国际(ISO、IEC)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ISO和IEC发布的标准)发布后,对每个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全额拨款单位除外),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后,对每个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全额拨款单位除外),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知识产权赋能创新性城市建设
38.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按不超过三年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9.加强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突出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对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分别按1:0.5、1:0.25给予配套。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水平,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知识产权国标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鼓励各区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市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给予企业不超过70%服务费补助。市区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上年度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市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金额2%的年利率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0.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通过PCT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鼓励各区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按企业维权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给予实际支出保费的50%、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按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产品认定的主申报单位,每件按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
4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专精特新项目、智改数转网联项目等投资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为企业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对获得中央、省财政贴息且不足3个百分点的市区企业上述项目,三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再按照各自50%予以补足。同一笔贷款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在南通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持牌法人金融企业和跨国境外银行分支机构,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分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42.发挥现有财政金融产品作用。通过财政资金增信分险,支持“小微贷”“苏科贷”“财信保”“江海贷”等各类财政金融产品,助力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制造业企业等融资发展,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作银行按照放大10~15倍数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贷款利率,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43.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对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市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提供的1000万元以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融资担保业务,以履行担保责任发生额为基数,按照实际收费低于政府指导收费费率差额的80%给予补贴;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在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或自身去年同期水平,上述奖补资金上浮10%;单户最高奖补不超过3000万元。对市区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月均融资担保余额放大2倍的,且市区中小微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奖补不超过4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对象不包括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和房地产业企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44.实施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奖补政策。对市区转贷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的单笔1000万元以下、日均利率0.2‰以下、资金实际占用10日以内的转贷业务,按实际收费低于规定收费(LPR的4倍)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45.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市、区联动并吸引头部投资机构、产业龙头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等重点创新产业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助力板块围绕优势产业链开展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南通产控集团、南通科创投资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总控原则,取消不设上限的“敞口政策”。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批复各政策主管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限额(包括认定类项目预算限额);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各政策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审核情况,在政策标准范围内确定各类政策项目的具体奖补标准,聚焦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市区企业,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为保证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本政策发布前,企业已经实施的政策项目,政策主管部门已经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的,按照原政策条款执行;政策主管部门未发布申报通知,且该政策项目在本政策意见中有所延续的,按本政策条款执行。除第9、10、27、28、29、30、41、43、44条外,本政策所需资金市与区按4:6承担。中央、省切块资金与市级资金统筹使用,本政策意见有关条款符合上级切块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要求的,可优先使用上级切块资金,兑现程序按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就高不重复。本政策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21〕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央企总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办〔2021〕9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1521”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27号)、《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9〕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城市功能加快通城活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0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四大商圈、两大集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2022〕65号)文件有关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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